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漢字規範主要有:
1955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《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》。
1956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《修正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內「阪、挫」二字的通知》。
1964年5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《簡化字總表》。《簡化字總表》對異體字表也做了調整。
1977年《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(草案)》試用,後於1986年廢止。
1986年10月10日中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《關於重新發表〈簡化字總表〉的說明》對1964年《簡化字總表》做了調整。
1988年3月25日中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《現代漢語通用字表》。《現代漢語通用字表》對異體字表也做了調整。
2001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《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》。
此外,新加坡於1976年公布了《簡體字總表》,馬來西亞於1981年公布了《簡化漢字總表》,它們都依據於196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的《簡化字總表》。
以上規範應該是我們作繁簡轉換的依據,也是我們這個對照表的資料來源。我們主要參照於1986年調整後的《簡化字總表》。
附註:中華民國雖然用繁體字,但教育部曾在1935年公佈《簡化字表》。中華民國教育部也有在1982年研訂公佈《常用國字標準字體表》。